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变卖公告
本院定于**年3月1日**:**至**年4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兴宁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法院账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略)/**/**),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
编号**:现代青玉壶两个
标的物详情:详见标的调查情况表
二、变卖竞价时间
**年3月1日**:**至**年4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
三、
变卖起拍价:(略),保证金:(略),加价幅度:(略)。
四、变卖方式
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变卖成交。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最后5分钟如果有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需要有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填写“网拍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它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自公告日起至变卖前一周止接受咨询及预约看样(看样需提前预约:可在微信上搜索并关注公众号“万立网拍”,点击“预约服务”,按提示操作实现对标的物的看样和贷款服务)。具体事宜可联系本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略)。联系电话:(略),(略),(略)客服。
该辅助机构提供的咨询、看样服务为免费,如买受人需要该辅助机构提供代办过户、按揭贷款等收费服务,可自行与该辅助机构协商,与本院无关。
或请自行前往看样,实地考察了解。
七、变卖财产已知瑕疵
按现状变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的瑕疵保证,不承担办理产权证的保证。
八、特别提醒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本变卖公告中所涉所有拍品,均未经过任何权威机构鉴定,卖方对于拍品性质、年代、材质、质量、作者以及拍品是正品或赝品等不作任何承诺,买方仅能依靠自己的知识与经验决定是否参与竞买,并承担可能产生的后果,变卖成交后不可悔拍。
本变卖公告中所涉所有拍品在司法拍卖移交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应缴、补缴、欠缴的款项,以及可能产生的税费根据税务局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但是需由买受人先垫付,然后再凭完税凭证原件到法院报销应当由卖方负担的部分。
请买受人自行咨询税务和物业等相关部门做好成本评估预算!
变卖成交之后需要2-3个月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
变卖成交裁定书送达前,法院有可据客观事由及执行案件之需要撤销拍卖,并全额退回竞买人已缴纳的费用,但不赔偿损失。
其他未尽事宜,竞买人应当提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之后再实施,否则,责任自负。
九、产权转移和费用负担
标的物转让交付由买受人本人自行办理,标的物运输保管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卖方不提供邮寄服务。标的物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本人应自行持法院执行裁定书,在辅助拍卖机构电话通知(打电话、短信发送)的日期之内,到拍品存放地点完成交付手续,并在交付单据上签名捺印。
十、款项缴纳
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变卖竞价前,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冻结竞买人网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余款在网络竞价结束后**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账号:(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南宁明秀中支行,账号:(略)(略)**)。
按揭贷款
不适用拍卖按揭贷款。
十二、优先购买权人说明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权人应在拍卖日前五个工作日内至本院执行局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
十三、法律法规
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请登陆淘宝网竞拍界面。
十四、其它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委托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看样当天到达标的物所在地,竞买人对拍品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当面(略)现场工作人员。
十五、对上述标的物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2月**日前与本院联系。标的物所有权人能联系的法院已经通知,不能联系的经法院邮寄送达、张贴公告送达仍无法通知,现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本规则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略)-(略)(潘法官)
辅拍机构:(略)(座机:**-**-**)
看样联系地址:(略)
淘宝技术咨询:**-**-**
举报监督电话:(略)-(略)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年2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收取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出台《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操作规程》,将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委托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拍卖标的成交后,成交价(略)以下的,本院按标的物成交价的4‰支付辅助工作费用;标的物成交超过(略)的部分,本院按标的物成交价1‰支付辅助工作费用。
(二)动产成交价(略)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 2%,超过 5 万元的部分辅助工作费用为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 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略);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略)。
(四)委托拍卖的未成交的,但已执行得款的,本院可以根据案件执行得款的具体情况,结合辅助拍卖的实际工作量,酌情支付不超过(略)的辅助工作费用;未执行得款的,不支付服务费用。
(五)因执行工作需要,取消或撤回拍卖的,本院可以不支付服务费。
(六)上述服务费包含了辅助工作的所有费用,开锁费、出差出差费等其他费用不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