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征地机构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实际情况,现将玉林市市辖区新桥镇金鸡村等2个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拟征收玉林市市辖区新桥镇金鸡村等2个村的部分集体土地,土地用途拟为住宅用地,拟作为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五金村上垌自然村整村异地搬迁安置避险工程(一期)用地。
二、土地征收范围、面积
玉林市市辖区新桥镇金鸡村、五金村的部分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面积约1.**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号)有关规定执行。
区片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万元/公顷) | ||||||
土地补偿费 标准 | 安置补助费 标准 | ||||||||
玉林市 市辖区 | 新桥镇 | 金鸡村 | 1组 | 2 | 采矿用地 | 1.** | **.** | **.** | 0 |
五金村 | 下垌**组 | 1 | 其他农用地 | 0.** | **.** | **.** | **.** | ||
农村宅基地 | 0.** | **.** | **.** | 0 | |||||
面积合计(公顷) | 1.** |
(二)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办规〔**〕7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玉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办函〔**〕**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具体办法按照《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5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玉政规〔**〕3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一)上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所在城区征地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
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地点:(略)[福绵区福绵镇天河路(福绵区廉租房后面)],联系电话:(略)-(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应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加盖村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小组公章向玉林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书面申请材料由所在城区征地机构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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