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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拟建项目 广西-贵港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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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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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

《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搬迁扩建项目(项目代码:**-**-**-**-**)。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贵港市郁林路与和平北路交汇处东北角。新院区规划设置病床位数**床。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主要有门急诊住院综合楼、制剂楼、高压氧舱、后勤中心、附属用房、架空连廊等,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排水、雨污分流管网、供热(采用太阳能及电加热),以及消毒供应中心等,环保工程主要有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置措施、医疗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

项目规划用地面积**.**m2,项目总投资(略),其中环保投资(略),占项目总投资的0.**% 。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合理。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地埋式,项目运营期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除臭处理后由风机引至**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氨、硫化氢等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氨

、硫化氢、臭气浓度(无量纲)最高允许浓度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3的要求;中药异味通过经集气罩收集废气通过管道排出室外;地下停车场汽车尾气经通排风系统引至地面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排水系统。运营期的医疗废水经污水处理站采用“生物接触氧化二级处理+二氧化氯消毒”工艺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表2预处理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接入贵港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由贵港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一级A标准后排入郁江。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对危险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进行消毒脱水后,送污泥暂存间,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对UV光解废灯管、废活性炭进行单独收集、暂存,(略)处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中药药渣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餐厨垃圾及隔油废渣交由贵港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清运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环发〔**〕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年第**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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