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无人机反制系统项目(重)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无人机反制系统项目(重)
项目编号:HZTGX**-FWZB-**-**
项目联系方式:
(略):梁工
项目联系电话:(略)-(略)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采购单位地址:(略)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略)-(略)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略):(略)
代理机构联系人:(略) (略)
代理机构地址: (略)(民主路小学佛子岭校区旁)
一、采购项目内容
质疑人:(略)
质疑人地址:(略)B**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我公司于**年9月**(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递交了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无人机反制系统项目(重)(HZTGX**-FWZB-**-**)(略)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针对招标文件“2.标“☆”和“▲”的指标项不得有负偏离,如有1项负偏离的,则作无效投标处理。“☆”和“▲”指标项的证明材料为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或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3.无标识的一般指标项,每有1项负偏离的,扣3分,超过4项(含4项)以上负偏离的,作无效投标处理。其证明材料为使用生产厂家官方网站截图或产品白皮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贵公司认为评标办法中以上要求不合理,招标文件编制不够严谨,损害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实际利益。
质疑事项1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或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均是经公安部政治部批准成立,是安防产品检验的权威机构,且潜在供应商可提供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或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三家检测机构中任意一家出具的检测报告均可,并未指定某一家检测机构。
采购人作为防范查处非法入出境活动的特殊部门,本次招标项目是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相关检验报告,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要求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或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报告是为了保证其权威性。
未标“☆”和“▲”的为一般指标项,要求提供生产厂家官方网站截图或产品白皮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项择其一均可加分,不存在不合理的要求损害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实际利益。
综上,本条并没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2:针对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信誉分中要求“投标人符合GJB**C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认为该要求是为加分设置。
质疑事项2答复:GJB**C质量管理体系是本项目的评审因素,不是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而是作为加分项。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国内有一定数量的供应商拥有该体系认证,(略)拥有。采购人前身为武警广西边防总队,现改革转隶为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业务职能没有改变。采购人作为防范查处边境一线非法出入境活动的特殊部门,在国内无人机反制系统国家、行业标准的情况下,购买的无人机反制系统可以参照更为严格的军队标准,目的是为了确保装备的高质量与安全可靠,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广西一线边境地区的安全稳定。因此设为加分项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没有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规定,供应商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略)
**年9月**日
二、开标时间:(略) **:**
三、其它补充事宜
无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 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