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略) **:**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质疑人:(略)
地址:(略)C-**号
法定代表人:蒋涛
授权代理人:欧敏
联系电话:(略)
邮编:**
(略):
贵司提交的关于贺州学院**-**年度校园安保服务采购(项目编号:HZZC**-G3-**-GXJL)的质疑函,我公司于**年7月**日收悉。针对贵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和采购人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更正后评分办法“5、信誉实力分:(3)投标人获得与安保管理服务或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有关的相关专利的,每有一个得2分,满分6分。(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该项评分办法存在以下问题: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本项目为高校安保服务项目,而投标人的专利又如何能与提高服务质量相关?虽然招标文件中表述为“与安保管理服务或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有关的相关专利”字面上似乎评分办法符合“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可是在评审现场,评标委员会如何确定某专利是否“与安保管理服务或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有关?是否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很明显这种评审办法不符合**号令规定,且不具备可操作性,更无法细化和量化。我单位要求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改正错误,修改此项内容。
2.本评分办法中的“与安保管理服务或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有关的相关专利”很难界定为“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经我公司在政府采购网公示内容查询,获知采购人“贺州学院”前上一次校园安保服务采购的中标人是 “(略)”,通过公开的专利查询系统发现,该单位(含单位职工)获得过所谓的“与安保管理服务或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有关的相关专利”共3项,而本评分办法将这项确定为评分因素,且分数刚好为每项2分,满分6分,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评分办法的嫌疑可见一斑!
本项评分办法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采购文件指向特定供应商……。”我单位要求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修改此项内容。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五)限定或者指定
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4.与当前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改善营商环境的精神相悖,存在变相刁难、歧视、排斥潜在供应商,恶意限制竞争的嫌疑。
质疑答复:
本条评分办法并未指定特定的专利名称,投标人只要获得与安保管理服务或物业管理服务及服务质量有关的相关专利,均可得分。本项目未把获得专利作为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获得的专利是否与本项目技术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等有关,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贵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如贵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感谢贵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采购人:贺州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略)
**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