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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1〕19号

招标公告 广西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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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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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号

当事人:容县炎兰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5P2FLJX3

经营场所:容县容州镇城南大道绣江商业广场2幢1层**商铺

经营者:李炎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证号:GXCY0(略)5

**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容县烟草专卖局的《容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容烟移[**]第**号)一份共**页,发现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活动且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为了查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于**年1月4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对当事人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当事人自(略)起,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地人手中以送货上门方式购进共计2个品种烟草制品:红塔山(硬经典)、真龙(起源)。当事人将上述烟草制品摆放在容县容州镇城南大道绣江商业广场2幢1层**商铺的店铺以零售方式进行销售。销售价格如下:红塔山(硬经典)销售价格是(略)/包;真龙(起源)销售价格是(略)/包。至(略)**时**分止,容县烟草专卖局在该店查获的烟草制品数量及货值如下:红塔山(硬经典)购进**.7条,进货金额是(略);真龙(起源)购进0.4条,进货金额是(略)。总价合计(略)。于**年**月3日**时**分,容县烟草专卖局在当事人李炎兰在场的情况下,对上述涉案的烟草制品红塔山(硬经典)与真龙(起源)进行抽样并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检验结论是(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略)**):红塔山(硬经典)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真龙(起源)是真品卷烟。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因为上述烟草制品当事人没有建立账簿,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容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容烟移〔**〕第**号)一份共**页,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2-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一、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略)(大写肆佰贰拾元整)。(违法经营额的**%)

二、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mm红塔山(硬经典)**.7条;

2.罚款人民币(略)(大写壹仟零玖拾陆元整)。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略)(大写壹仟伍佰壹拾陆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略)0(略)9)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容州江南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月**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以上**%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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