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布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如下:
本工程预算经业主委托(略)编制,经兴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工程预算总造价为(略).(略)【其中:预算价(略).(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略),规费(略)(其中:社会保险费(略),其他(略)),增值税(略)】。
经业主调整,本工程招标控制总价为(略).(略)【其中: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为(略).(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略),规费(略)(其中:社会保险费(略),其他(略)),增值税(略)】。
根据住建〔**〕**号文《关于市建成区、临桂新区、灵川县范围内建筑工程新增扬尘防治费用的通知》和市住建〔**〕**号文《桂林十县范围内建筑工程新增扬尘防治费用的通知》规定,另计扬尘防治费,本项目扬尘防治费(略)。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增值税)高于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无效投标。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增值税均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扬尘防治费在建安费之外单列。
现按桂造价【**】6号文规定备案,予以公布,请投标人复核。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未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附:主要项目清单
招标人:兴安县妇幼保健院
招标代理机构:(略)
**年1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