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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港中心港区石卡郁水作业区永泰码头工程8、9号泊位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拟建项目 广西-贵港 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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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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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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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贵港港中心港区石卡郁水作业区永泰码头工程8、9号泊位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改建项目(项目代码:**-**-**-**-**)。项目位于贵港市覃塘区高新产业园(石卡园)白沙村郁江左岸贵港港中心港区石卡郁水作业区永泰码头工程8、9号泊位现有用地内,其中心地理坐标:东经**度**分3.**秒,北纬**度**分**.**秒。改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在不改变码头现有8、9号泊位性质、岸线、泊位等级的情况下,1.新增2台装船机、钢平台、卸车棚、地坑、机制砂水洗区、初期雨水收集池、运输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等;2.增加碎石、河沙等建筑材料散货货种,改建后设计吞吐量为件杂货**万吨/年,散货(碎石、河沙等建筑材料)**万吨/年。

项目总投资(略),环保投资(略),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

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的规定,已取得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备案证明。在办理相关手续及落实环评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项目建设符合贵港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施工场地要定期洒水抑尘、车辆运输土方要覆盖、易产尘的土方及物料堆放要覆盖、减少扬尘的产生。2.通过码头卸车区采用半封闭箱式箱涵,卸料口采用喷雾除尘系统,散货运输的皮带廊道进行全封闭,装船机采用伸缩溜桶+防尘裙罩安装喷雾降尘系统,堆场、装卸车等采取防风覆盖抑尘,定期清扫厂区道路,车辆进出堆场清洗车轮等措施,确保厂界粉尘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港口要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到港船舶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经港区统一接收后处理。1.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后,用于港区洒水抑尘,不外排。2.洗车废水、机制砂水洗区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3.员工生活污水及船舶生活污水依托永泰码头8、9#泊位化粪池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4.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相应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1.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含油手套抹布及劳保用品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号)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2.初期雨水收集池、洗车废水沉淀池及机制砂水洗区沉淀池沉淀污泥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环保设施安装专用电表电线,单独记录环保设施用电情况,并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测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年第**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年6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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