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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太阳纸业有限公司林浆纸一体化三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拟建项目 广西-北海 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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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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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林浆纸一体化三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原批复项目情况。

原批复项目名称为**万吨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三期),位于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于**年7月获得环评批复(桂环审〔**〕**号),项目以外购海外及周边松木、桉木为原料,采用硫酸盐法制浆;新增年产**万吨化学浆生产线(其中本色阔叶木化学浆**.5万吨/年,本色针叶木化学浆**.5万吨/年)、新增年产**万吨生活用纸生产线(利用现有工程多余漂白阔叶木浆**吨风干浆/天,并外购漂白针叶木浆**吨风干浆/天)和年产**万吨箱纸板生产线(以国产废纸为原料生产**.8万吨/年废纸浆,并用自制本色化学浆和废纸浆,配以外购AOCC废纸浆板),三期浆纸总产能**万吨,并配套建设废纸制浆线、碱回收系统(1台**吨固形物/天碱回收炉)、电站系统(碱回收炉产生蒸汽配置一台**兆瓦抽背式汽轮发电机组)及辅助运行设施,现已动工建设但未全部建成。

由于自身发展需要,建设单位拟对原批复项目建设方案、规模、生产工艺、产品及配套辅助工程、环保工程等进行改动,该变动判定为重大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变更项目基本情况。

原批复项目变更后,项(略)林浆纸一体化三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备案代码沿用原代码(**-**-**-**-**)。

本项目属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选址位于北海市铁山港(临海)(略)现有厂区内,用地面积约**.**亩。主要调整内容为:(1)1条**.5万吨/年本色针叶木化学浆生产线变更为建设1条**万吨/年高纯度天然纤维生产线,并新增漂白工段和二氧化氯制备系统(设计能力为**.5吨/天);(2)新增木质素生产车间,利用高纯度天然纤维生产线产生的小部分黑液,副产木质素分散液0.4万吨/年、高纯木质素1.6万吨/年、生物质润滑剂1万吨/年、高性能木质素1万吨/年;(3)新增木糖车间,利用高纯度天然纤维生产线产生的水解液副产木糖2.2万吨/年;(4)箱纸板生产线产能由原来**万吨/年变更为**万吨/年(外购废纸及浆板量相应进行调整);(5)变更后新增高纯度天然纤维生产线漂白工段尾气排放,配套增加碱液洗涤塔和1根**米高排气筒,新增二氧化氯制备车间尾气,配套增加碱液洗涤、软化水洗涤、海波塔废气治理等防治措施及3根**米高排气筒,木质素车间新增破碎粉尘,配套增加一套水膜除尘器和1根**米高排气筒,木糖车间新增水解废气,配套增加一套碱洗设施和1根**米高排气筒;(6)1台**吨固形物/天碱回收炉产生的蒸汽由配置一台**兆瓦抽背式汽轮发电机组变更为配置一台**兆瓦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7)备料筛选车间、三期碱回收车间、成品仓库、辅料仓库、备品备件库等构筑物尺寸及总平布置发生部分调整,原料堆场区由建设2座木片圆堆变更为建设3个木片圆堆,废纸露天堆场改建为废纸棚,取消建设成品立体仓库;(8)**吨固形物/天碱回收炉烟气处理工艺由“三列四电场高效静电除尘器+二氧化氯脱硝”变更为“SNCR脱硝+三列四电场的静电除尘”,**吨/天石灰窑烟气处理工艺由“四电场高效静电除尘器+二氧化氯脱硝”变更为“四电场高效静电除尘器+SCR脱硝”;(9)原批复项目包含的智能仓储、物流配套及产品深加工等后期规划内容另行立项建设。其余建设内容不变。

变更后本项目建成1条**.5万吨/年本色阔叶木化学浆生产线、1条**万吨/年高纯度天然纤维生产线、1条**万吨/年箱板纸生产线和1条**万吨/年生活用纸生产线,浆纸总产能为**.5万吨/年。最后形成的产品方案为:**万吨/年高纯度天然纤维、**万吨/年箱纸板、**万吨/年生活用纸,副产品为木质素分散液0.4万吨/年、高纯木质素1.6万吨/年、生物质润滑剂1万吨/年、高性能木质素1万吨/年、木糖2.2万吨/年、木糖母液2.4万吨/年。

本项目总投资变更为(略),其中环保投资(略),占投资额的9.**%。项目依托工程主要为铁山港区深海排放管网工程、铁山港工业区天然气工程、铁山港(略)配套一般固废填埋场。本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中鼓励类,符合《造纸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北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年)》要求,符合《北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年)》要求,符合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产业规划》及规划环评有关要求。

二、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林浆纸一体化三期工程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碱回收炉烟气。

本项目1台处理**吨固形物/天的碱回收炉烟气经低氮燃烧+SNCR脱硝+三列四电场的静电除尘处理后,经新增一根**米烟囱(DA**,原批复中的8#烟囱,与新增的**吨/天石灰窑烟气共用,在线监测系统及采样平台均位于烟气混合前)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根据环函〔**〕**号,**蒸吨/小时以上碱回收炉可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总还原硫(以硫化氢计)排放速率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2要求,氨排放浓度须达到参照的《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环发〔**〕**号)SNCR氨逃逸控制限值要求。

2.石灰窑烟气。

项目一台处理能力为**吨/天石灰窑以天然气为燃料,烟气经一列四电场静电除尘器+SCR脱硝处理后经新增一根**米烟囱(DA**)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须达到《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限值要求。

3.固废综合利用锅炉烟气。

项目新增废木屑、浆渣节子、污泥等送现有工程1台**吨/小时固废综合利用锅炉燃烧,烟气经SNCR/SCR联合脱硝+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炉外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高效除雾器处理后,经现有工程**米烟囱(DA**)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号)中锅炉废气超低排放标准限值;氯化氢、一氧化碳、二噁英、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表4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中燃煤锅炉标准要求;氨排放浓度须达到参照的《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环发〔**〕**号)SCR和SNCR-SCR氨逃逸控制限值要求。

4.燃煤锅炉烟气。

项目供热依托现有工程,现有工程设有2台**吨/小时燃煤锅炉,烟气经SNCR/SCR联合脱硝+电袋除尘器+炉外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高效除雾器处理后经现有工程**米烟囱(DA**)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号)中锅炉废气超低排放标准限值,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中燃煤锅炉标准;氨排放浓度达到参考的《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环发〔**〕**号)SCR和SNCR-SCR氨逃逸控制限值要求。

5.高纯度天然纤维车间废气。

高纯度天然纤维车间漂白工段产生废气经碱液洗涤器洗涤后通过新增1根**高排气筒(DA**)排放,外排废气中氯气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二级标准要求。

6.新增二氧化氯车间废气。

新增**.5吨/天二氧化氯制备车间氯酸钠电解槽过量氢气排空尾气、氯化氢合成工段尾气、二氧化氯储槽尾气等处理单元分别各自设置1套处理装置。氯酸钠电解槽过量氢气排空尾气经稀碱液洗涤后通过新增1根**米高排气筒(DA**)排放。氯化氢合成工段尾气经软化水洗涤塔处理后,通过新增1根**米高排气筒(DA**)排放。二氧化氯储槽正常的时候保持微负压,储罐呼吸产生二氧化氯储槽的尾气在二氧化氯洗涤塔被冰水吸收二氧化氯后进入一级海波塔,尾气通过新增1根**米高排气筒(DA**)排放。

二氧化氯制备车间产生的各股外排废气中,氯气、氯化氢排放浓度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3中无机氯化合物及氯酸盐工业标准限值要求。

7.干燥粉碎粉尘。

木质素车间干燥粉碎粉尘经旋风、布袋除尘器收集后回收利用,尾气经水膜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新增1根**米高排气筒(DA**)排放,外排尾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二级标准要求。

8.木糖水解浓缩废气。

木糖生产线水解液真空浓缩过程中产生的少部分未得到冷凝的醋酸气体(以非甲烷总烃为表征)通过真空泵排出,进入废气洗涤器碱洗后经新增1根**米高排气筒(DA**)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二级标准,排放速率须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二级标准严格**%执行。

9.制浆生产线及碱回收系统臭气。

项目制浆臭气收集系统包括高浓度不凝气(CNCG)系统、低浓度不凝气(DNCG)系统和汽提气(SOG甲醇提取)系统三套处理装置。高浓恶臭气体经收集后送本项目新建碱回收炉燃烧,低浓臭气经收集处理后作为碱回收炉二次风入炉燃烧,事故状态下送备用臭气焚烧器燃烧后排放,臭气焚烧器以天然气为燃料,尾气通过新增一根**米烟囱(DA**)排放。外排臭气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2标准要求。

**.污水处理站臭气。

项目对新增污水处理系统的初沉池、预酸化池、厌氧反应器等产生臭气的构筑物进行加盖密封,并配置一套碱洗除臭系统,臭气经抽风管送至除臭系统,经喷淋洗涤后,送至本项目生产区新建碱回收炉内燃烧分解,后经过碱回收炉烟囱(DA**)排放。碱回收炉停止运行时送臭气焚烧器燃烧后排放。

**.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木片堆场通过优化现有堆场防风抑尘措施,木片传送带出料口安装雾化喷淋设施、地下传送皮带加装智能喷淋系统、增设圆形落料筒并配套喷淋装置;增加雾炮喷淋的频次,筛选间密闭建设,堆场作业过程设置洒水降尘、水炮喷雾抑尘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干燥或大风天气时,增加洒水频次,保持木片表面含水率以抑制扬尘,当风速达5级时,停止堆场的装卸、转运等易起尘作业,避免扬尘加剧;各生产车间通过车间换气等措施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厂界硫化氢、氨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标准要求,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标准要求,氯气、氯化氢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及其修改单中的厂界标准要求。厂内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表A.1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项目生产废水应通过分级处理、按质回用,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2.黑液通过碱回收系统回收碱及浓缩后燃烧,浓缩蒸发时产生的污冷凝水送至污水处理站处理。

3.综合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经收集(其中在高纯度天然纤维车间排口,可吸附有机卤素≤8毫克/升,二噁英≤**皮克毒性当量/升)后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新增一套处理规模为3万立方米/天的污水处理系统,采用“初沉池+预酸化池+厌氧反应器+曝气池+高级氧化池”工艺,其中高级氧化池依托现有工程,建成后全厂污水处理总规模为**万立方米/天,出水须同时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和《北海市铁山港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海管工程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排放污水浓度控制限值要求,各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为化学需氧量**毫克/升、生化需氧量**毫克升、氨氮5毫克/升、总氮**毫克/升,总磷0.8毫克/升。项目废水处理达标后排入铁山港区深海排放管网,在铁山港海域深海排放。

4.初期雨水。

项目新增初期雨水经厂区新增**立方米初期雨水池收集后进入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

5.项目所在排污海域分布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域生态环境较敏感,应严格控制废水非正常排放,设置水质在线监控系统,监控外排废水水质变化情况,并加强跟踪监测计划的实施。

6.落实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废水排放方案。

(1)本项目建成后,企业约9.5万吨/天尾水保留现有排放方式(通过B3排放口排放),新增的约2.**万吨/天尾水引至A5排放口排放;

(2)计划在太阳纸业现有尾水管道汇入B3排放井前,增加尾水分流装置,并新增一根尾水支管,分流约2.**万吨/天尾水汇入A5深海排放管网2#调压井,最终经A5深海排放管道,在A5排放口深海排放。剩余约9.5万吨/天尾水继续经现有尾水管道汇入B3排放井,最终在B3排放口深海排放。尾水分流装置处设置调节阀,通过与尾水管道内已安装的流量计联动,实时监测流量;

(3)项目尾水分流装置及尾水排放支管由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协调组织建设,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承诺在本项目建成投产前建设完成,具备分流条件。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废木屑、浆渣、节子、混合污泥(物理、生化段)送至固废锅炉做燃料;白泥送石灰窑回收处置,无法全部回用时或石灰窑炉检修时,外运填埋或外售综合利用;绿泥、石灰渣、深度处理污泥送填埋场填埋,在技(略)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脱硫石膏、燃煤锅炉和固废锅炉的飞灰和炉渣送水泥厂、砖厂综合利用;废轻渣外运处置;废(略)、金属外售综合利用;废分子筛、木糖生产线的废活性炭、木糖生产线和软化水车间的废离子交换树脂、木质素车间的废过滤膜由厂家回收利用;废硫酸钙外售综合利用;钢丝管、碳纤维刮刀、玻璃钢制品、橡胶类制品、电料胶母件、电料陶瓷件以回收综合利用为主,无法及时回收利用时,送填埋场填埋;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储油罐残渣、包装废物、实验室废液、隔油池污泥、含铬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部分黑液进入木质素车间综合利用,其余黑液送碱回收系统处理,不外排。

3.本项目外运填埋的一般固体废物(略)一般固废填埋场项目,危废和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均依托现有工程。现有工程已建危险废物暂存库面积**平方米,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厂区内一般固体废物暂存点建设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第**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年第**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按计划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纳入竣工环保验收。

四、本项目投产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为颗粒物**.**吨/年、二氧化硫**.**吨/年、氮氧化物**.**吨/年、氯气1.7吨/年、氯化氢**.**吨/年、一氧化碳**.**吨/年、硫化氢**.**吨/年、氨**.**吨/年、汞0.**吨/年、镉+铊0.**吨/年、锑+砷+铅+铬+钴+铜+锰+镍0.**吨/年、二噁英0.**克/年、醋酸(以非甲烷总烃表征)2.**吨/年;全厂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废水**.**立方米/天,化学需氧量**.**吨/年、氨氮**.**吨/年、生化需氧量**.**吨/年、悬浮物**.**吨/年、总氮**.**吨/年、总磷**.**吨/年、可吸附有机卤素**.**吨/年,二噁英0.**克/年。

五、结合现有工程环境防护距离范围,本项目建成后全厂环境防护距离为全厂北厂界外约**米、东北厂界外**米区域、西北厂界外**米区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在本项目依托的铁山港区深海排放管网工程中相关本项目的尾水分流装置及尾水排(略)配套一般固废填埋场未建成投入运行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七、本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北海市铁山港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请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铁山港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一、请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铁山港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二、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三、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应按计划在项目建成投产前,完成一期铁山港海域海水水质和海洋水生态变化情况监测和调查,后续配合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委会,在纳污海域设置长期水质监测点,定期对铁山港海域的水质和海洋水生态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重点关注可吸附有机卤素和二噁英的累积影响。

十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适时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我厅和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十五、本批复印发之日起,桂环审〔**〕**号文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年5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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