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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造石英石生产、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拟建项目 广西-桂林 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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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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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环审〔**〕号

关于人造石英石生产、加工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略):

你公司报批的《人造石英石生产、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为新建,代码为**-**(略)-**,位于兴安县工业园区内(循环经济产业园),总占地面积**.**m2,(略)已建成的厂房、办公楼等场地进行建设,建成后年产人造石英石复合板材**万平方米。其中**号厂房用于抛光打蜡及成品存放;**号厂房用于搅拌、压制、烘干;**号厂房用于混料、原料贮存。项目总投资为(略),其中环保投资(略)。

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来源于外购石英砂、石英粉、废旧玻璃(颗粒)、不饱和聚酯树脂、有机硅烷偶联剂、白水(过氧化甲乙酮)、蓝水(异幸酸钴)等,其中石英砂、石英粉(略)(略)产能下降或停产导致石英砂、石英粉不能满足项目生产需求时,项目应从合法企业购买生产原材料。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切割、打磨、抛光工序产生的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喷淋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三级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兴安县城北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项目混料搅拌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m高的排气筒(DA**)排放。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分散废气、搅拌废气、烘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水喷淋+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m高的排气筒(DA**)排放,其中苯乙烯、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项目烘干设备前期以电为能源,待天然气管道接通后,使用燃气热风炉进行供热,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二级标准后,通过**m高的排气筒(DA**)排放。

项目运营期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其中苯乙烯、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3.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音的机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加强生产机械的日常维护以减少噪声强度,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标准。

4.项目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抹布和手套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豁免管理清单类,可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淀池沉渣,经收集后暂存于固废暂存间,回用于生产。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号)的规定,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树脂桶、蓝水桶、白水桶,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原料厂家回收利用。

项目设备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清运处置。同时做好危险废物去向登记并保存记录5年,转运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你公司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4号)等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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