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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桂平市久恒商砼有限公司砼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拟建项目 广西-贵港 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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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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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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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砼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项目位于桂平市马皮乡桂平新材料产业园内,场地坐标为(东经**度**分**.**秒,北纬**度**分**.**秒),已取得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同意选址意见(贵发改函〔**〕**号)。项目占地面积约**.**平方米,主要建设搅拌楼主体工程,原料仓、筒仓、地仓、废料场等储运工程,办公室、食堂、机修车间、实验室等辅助工程,沉淀池、化粪池、布袋除尘器等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略),环保投资约(略),占总投资8%。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置厂区排水系统。搅拌机清洗废水、运输车辆冲洗废水和地面冲洗水等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作为厂区降尘用水;生活污水近期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远期经化粪池处理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三级标准及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一级标准A标准后排入浔江。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搅拌机、水泥和煤粉储存筒仓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砂石料场应设置密闭、围挡、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项目使用的水泥、砂石等原料采取密闭运输方式;生产时原料采取封闭式输送、计量及投料方式减少粉尘的产生;生产区及出入口要地面硬化,建设洗车平台,车辆出入须对轮胎进行冲洗,并采取限速、洒水、及时清扫场地等措施减少扬尘的产生。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须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试行)排放标准后引至屋顶排放。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相应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1.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2.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要按《报告表》所列措施或国家有关固废处置的技术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擅自外排,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场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及其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五)加强生产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项目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年第**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年4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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