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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平南县镇隆镇交和农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拟建项目 广西-贵港 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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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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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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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平南县镇隆镇交和农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位于:贵港市平南县镇隆镇天竹村白竹塘屯;项目建设规模:肉牛常年存栏量为**头,肉牛年出栏量为**万头;主体工程主要有:建设**座牛舍(均为钢架结构),总面积**.4m2;辅助工程主要有:原料仓库、饲料加工车间、消毒室、办公生活区等;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排水系统、配电房等;环保工程主要有:有机肥基质加工车间、布袋除尘器、除臭装置、病死牛冷库房、三级化粪池、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

项目总用地面积**.**m2(**.**亩),总投资(略),环保投资(略),占项目总投资4.8%。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平南县畜禽养殖规划要求。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牛舍通风和管理、及时清理牛舍,采取益生菌喂食、微生物菌群发酵垫料床和喷洒除臭剂等措施;饲料加工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米高的1#排气筒排放;有机肥基质加工车间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米高的2#、3#排气筒排放,车间风机出口处设置水帘式除臭装置对牛粪和牛尿发酵腐熟产生的臭气进行处理;场区加强周边绿化,定期喷洒微生物除臭剂;通过采取以上除臭措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相关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场界氨气、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中的标准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场区排水系统。牛尿与牛粪通过牛舍内的发酵床发酵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不外排;场区初期雨水通过雨水管、沟收集并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区绿化。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牛尿与牛粪经牛舍内的发酵床堆肥发酵腐熟无害化处理后,产生的垫料作为有机肥基质外售给有机肥厂进行综合利用;饲料加工过程中设置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的粉尘回用于饲料生产过程中;病死牛暂存于场内的病死牛冷库,定期交(略)转运和处置;防疫废弃物依据农业农村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场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加强场区四周绿化建设,场区四周场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年第**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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