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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崇环罚字〔2024〕0004号)

拟建项目 广西-崇左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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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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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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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5MTEJB3H

法定代表人:常怀超

地址:(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污染源排查时,发(略)((略))在治理工业区污水过程中,安装的污水泵站的抽污水能力不足,造成一部分污水直接从泵站管井口溢流排放至旁边的北丈沟水体环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1.**年6月3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在项目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笔录1份及《现场勘察示意图》3份。

证明:园区污水处理厂及工业污水管网建设运行责任单位(略),该园区部分污水从污水主管网末端泵站管口溢流排入北丈沟。

2.**年6月**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的《现场勘察示意图》2份;

证明: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泵站已于6月**日完成重新修建和正常启用,将抽水能力提升至每小时**立方米,污水溢流直排环境现象已消除。

(二)调查询问笔录:

1.**年6月3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凭祥-宁明贸易加工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韦峻华)。

证明:(略)是受你公司委托对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内的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年5月**日发现泵站处有污水溢流,由你公司的员工李风军协调维修处理。

2.**年6月**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宁明生态环境局3楼会议室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马林)。

证明:你公司负责园区工业区污水主管网的建设和运行、污水泵站的建设运行管理;负责现场巡查管理污水管网和泵(略)的(略)(略)运行管理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作人员。

3.**年6月**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宁明生态环境局3楼会议室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李风军)。

证明:从**年5月**日起由李风军负责污水管网及泵站的巡查维护,5月**日出现过污水泵站损坏污水溢流的现象。

4.**年6月**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崇左市生态环境局一楼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柳钢)。

证明:(略)(略),(略)建设运行、管理工业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的工作人员;柳钢知道污水泵站管段曾发生过污水溢流情况;污水泵站每天仅能抽水约**立方;柳钢安排邹鹏、李风军巡查维护污水管网;污水泵站是**年4月**日改建的。

(三)影像证据:

1.**年6月3日左市生态环境局在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张。

证明:园区污水处理厂及工业污水管网建设运行责任单位(略),该园区部分污水从污水主管网末端泵站管口溢流排入北丈沟。

2.**年6月**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在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8张。

证明: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泵站已于6月**日完成重新修建和正常启用,将抽水能力提升至每小时**立方米,污水溢流直排环境现象已消除。

(四)监测报告:

1.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宁明工业区污水总管、宁明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宁明工业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8个标志点位进行了采样、封样和拍照存证,并于**年6月4日出具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崇环监(水)字〔**〕**号)1份。

证明:溢流外排污水中水污染物超标,北丈沟下游段水体受污染为劣V类水质。

(五)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你公司具有承担法律责任能力。

2.**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

证明:以你公司名义取得排污许可证,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运行管理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执行许可排放标准。

3.**年6月**日你公司提供的《凭祥-宁明贸易加工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委托运营框架协议书》1份。

证明:工业区(略)。

4.**年6月**日你公司提供的《凭祥边境经济合作区友谊关园区-宁明县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一期工程PPP项目合同》(第**、**页)。

证明:工业污水(略)建设、运营管理,(略)。

5.**年6月**日你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证书》(凭祥-宁明贸易加工区产业大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凭祥-宁明贸易加工区污水处理厂工程)各1份。

证明:工业污水处理厂竣工时间是(略),污水主管网竣工时间是**年5月**日。

6.**年6月**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凭祥-宁明贸易加工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外围管网被覆土回填的联系函》(项管〔**〕**号,**年4月1日印)1份;

证明:污水主管网出现过损坏断裂和污水外溢。

7.**年6月**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协调凭祥-宁明贸易加工区工业污水处理厂管网工程W**-1---W**段整改事宜的函》(项管〔**〕**号,**年4月**日印)1份;

证明:污水主管网出现过破裂和污水外溢。

8.**年6月**日你公司提供的《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图1份。

证明:现存污水管道存在污水,存在环境风险。

9.**年6月**日你公司提供的《委托运营管理工业区污水管网人员名单》1份及柳钢、李风军身份证复印件2份。

证明:你公司平时污水管网运行管理人员责任及其身份信息。

**.**年6月**日你公司提供的《规划区污水工程规划图》1份。

证明:工业区污水主管网设计走向。

**.**年6月**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凭祥-宁明贸易加工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示意图》1份。

证明:污水主管网的走向。

**.**年6月**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提取的《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凭祥-宁明贸易加工园区总体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崇环函〔**〕2号)》1份。

证明:你公司建设运营的工业区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是凭祥-宁明贸易加工区东片区配套的污水治理设施。

**.**年6月**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提取的(略)(宁明工业污水处理厂)》自**年4月至**年6月3日排污口在线监控数据《废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均值年报表(**年)》、《废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均值年报表(**年)》、《废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均值年报表(**年)》、《废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均值年报表(**年4月7日至**月**日)》、《废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均值年报表(**年1月1日至**月**日)》、《废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均值年报表(**年1月1日至**月**日)》《废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均值年报表(**年1月1日至6月3日)》各1份。

证明:工业污水处理厂投运以来,**-**年处理宁明县生活污水(略).**吨,日均处理**吨;**年以来到6月3日处理工业区污水**.**吨,日均处理**.**吨。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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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年7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崇环罚告字〔**〕**号)告知你公司及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略)享有陈述、(略)**年7月**(略)在**年7月**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材料,提出了三点减免对经济处罚的申辩事由:一是造成管道破损溢流的原因为纳污总管的末端被旁边的塑料颗粒厂建设厂房时填土造成地埋的管道破坏、堵塞,你公司向宁明县自源资源局、崇左市凭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发函(略)已积极整改,按《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崇环责改字〔**〕**号)要求,在(略)经营困难,难以承担。

经研究,(略)的行为不符合《广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版)》,第十二条规定了**种“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第十三条规定的**种“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不可免于处罚。作为收集处理工业区污水的责任主体,有收集处理工业区污水管网内工业污水的义务、职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污水管网内积存的污水全部收入污水厂处理,不能放任污水溢流污染环境。相关部门未帮助解决管网堵塞问题不是可以放任污水溢污染环境情形发生及不履行收集治理工业园区污水的理由。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崇环罚告字﹝**﹞**号)及送达回证、《关于凭祥-宁明贸易加工区工业污水处理厂管网污水溢流的申辩》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略)以上(略)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桂环规范〔**〕3号)的文件要求(自由裁量取值及计算过程见附件)。

(略)作出如下处罚:

人民币叁拾万贰仟陆佰玖拾陆元整(¥(略))。

经你公司申请,我局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桂环规范〔**〕3号)文件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精神,经集体讨论,具体处罚如下:

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捌佰捌拾柒元整((略))。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缴款流程如下:到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选择缴纳方式进行缴款--缴纳罚款--持缴款凭证到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换取收据—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我局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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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自由裁量权裁量认定表

崇左市生态环境局

??**年9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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