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的行政许可批复决定。
序号 | 批复名称/审批事项名称 | 办理结果 | 审批文号 及批复链接 | 审批时间 |
1 | 准予许可 | 梧(龙圩)[**]2号 | **年 1月**日 | |
关(略)绿色环保建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内容如下: | ||||
(略): 你单位报(略)编制的(略)绿色环保建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选址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四合村瓦塘顶:东经**度**分**.**秒,北纬**度**分**.**秒。项目总投资为(略),其中环保投资为(略),占总投资的1.**%。 (二)建设内容。项目占地面积**.**平方米,建设3条水泥涵管生产线,购置相关生产设备三套;2条破碎生产线,购置相关设备两套。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为全自动钢筋电焊机,半自动钢筋电焊机,悬涵管机,全自动振动心模涵管机,破碎机,龙门吊等,配料有自动计量等,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立方米钢筋混凝土涵管能力。 三、经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项目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且项目已经获得梧州市龙圩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确认(项目代码:**-**(略)-**)。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气。 1.原料破碎筛分粉尘,在破碎、筛分设备出料口处设置集尘装置收集粉尘,粉尘经管道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米高排气筒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水泥仓进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与投料、搅拌粉尘,经集气装置,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米高排气筒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堆场扬尘,堆场硬化,设顶棚及三面围挡,采用洒水抑尘。 4.卸料扬尘、运输扬尘,厂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厂区内道路进行硬化,降低车辆行驶速度,定时清扫道路表面的粉尘,对车辆行驶的路面实施洒水抑尘,使道路的路面保持湿润,原料运输车辆采取封闭遮盖,粉料采取密闭罐车密闭运输,以减少原材料的散落。 (二)废水。 1.降尘用水、搅拌用水、车辆冲洗用水、设备清洗用水、产品养护用水均进入产品或是蒸发消耗不外排。??? 2.车辆冲洗废水、设备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回用,不外排。 3.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表1标准限值后,用于农灌。 (三)噪声。 1.从声源方面进行控制,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对个别噪声较高的设备,在机座上设减振垫,减少振动源,以降低噪声。 2.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的安装位置尽量远离厂界。 3.加强生产管理,定期维护设备,使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加强厂区周边山林的管理保护,形成防护林带,利用树木的屏蔽的作用降噪。 5.加强进出车辆的管理。 6.厂区西南面管一车间、管二车间高噪声设备安装隔声罩、隔声板等,加强厂房隔声,以减少噪声的传播,降低对黑石村等周边居民影响。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类标准。 (四)固废。 1.一般固废废物 (1)钢筋边角料、焊渣、废布袋,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2)集尘灰、沉淀池沉渣、不合格产品,回用于生产。 (3)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的要求。 2.危险废物 (1)旧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优先用于厂区设备润滑,剩余部分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五、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建设单位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后报我局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八、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 ???????????????????????????????? ?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年1月**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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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电话:(略)-(略),电子邮箱:(略),通讯地址:(略),邮编:**。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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