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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龙圩生态环境局2025年5月15日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公告

拟建项目 广西-梧州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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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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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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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行政许可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审批事项名称

办理结果

审批文号

及批复链接

审批时间

1

关于梧州市龙圩区广平河口饰面用花岗岩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准予许可

梧(龙圩)〔**〕7号

**年

5月**日

关于梧州市龙圩区广平河口饰面用花岗岩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内容如下:

(略)

你单位报审由(略)编制的《梧州市龙圩区广平河口饰面用花岗岩矿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概况

(一)本项目属于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选址位于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河口村,地理位置为:东经?**度**分8.**秒,北纬**度7分**.**秒。项目总投资(略),其中环保投资(略),占总投资的0.**%。

(二)建设内容

项目矿区面积0.**km2,开采矿种为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花岗岩、建筑用石英砂,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花岗岩荒料**万m3/a(**.**万t/a),综合利用规模为建筑石料用花岗岩**.**m3/a(**.**万t/a)、建筑用砂原矿**.**万t/a,开采服务年限**年(含基建期1.8年)。

三、项目的政策符合性

经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项目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且已获得梧州市龙圩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确认(项目代码:**-**(略)-**)。

四、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重点

(一)废气。

1.开采区废气

(1)剥离扬尘,对剥离面进行大量洒水降尘,并在剥离区内设置雾炮机,在剥离过程中不间断洒水。

(2)锯切粉尘,切割时用水喷淋覆盖整个切割面,减少粉尘排放。

(3)矿石原料采装粉尘,降低装卸过程中物料抛洒高度,并安装雾炮喷淋洒水等抑尘措施。

(4)运输扬尘,场区进出处设置清洗平台,矿区道路不定时洒水降尘,保持路面湿度,严格控制车辆行驶速度。对运输物料车辆控制装载量,密闭车厢或加盖篷布遮盖,防止物料洒落,装车时对物料洒水抑尘。运输路线经村庄时,须低速行驶、减少鸣笛。

2.加工区废气

(1)给料粉尘,给料区采用雾炮机洒水降尘,给料工序在进料口设置洒水喷头抑尘。

(2)破碎、筛分粉尘,加工生产线设置在顶棚钢结构厂房内,各工序设置集气罩收集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高**米排气筒排放。

(3)皮带输送转运粉尘,输送皮带全封闭,增加喷雾头喷水抑尘。

(4)产品铲装粉尘,降低装卸过程中物料抛洒高度,采取喷淋洒水等抑尘措施。

(5)产品堆场扬尘,采用三面围挡+顶棚钢结构半封闭车间,并设置雾炮机抑尘。

3.表土场、废渣场扬尘,采用喷淋设施洒水降尘。

4.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的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二)废水。

1.初期雨水,矿区、加工场地以及表土场、废渣场周边均设置截排水沟,末端连接沉淀池,初期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作为项目降尘用水,不外排。

2.洗车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3.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表1标准限值后,用于周边山林施肥。

(三)噪声。

1.加强对高噪设备的维护。

2.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加防振垫于振动部件的方法降低噪声。

3.及时维修保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各类机械等。

4.合理安排运输时间,避免运输车辆噪声扰民、干扰周围居民正常休息。

5.项目运营期主动做好与附近村庄村民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村民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村民的合理意见,满足村民合理的环境诉求。

6.矿场场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的2类标准。

(四)固废。

1.一般固体废物

(1)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收集于垃圾桶中,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2)表土,运至表土场堆放,表土场设置浆砌石挡土墙,挡土墙设置泄水管。

(3)沉淀池底泥,定期清渣、压滤后堆放在表土场。

(4)除尘器捕集粉尘,回收作为石粉产品外销。

(5)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的要求。

2.危险废物

(1)废机油,直接回用于机械设备低摩擦要求的传动装置等润滑,不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暂存。

(2)废机油桶严密封口后,在危险废物暂存间临时贮存,定期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五、矿山服务期满后要求

矿山服务期满后,建设单位必须做好后期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工作。为防止开采区、加工区环境污染,应按要求进行关闭并按照复垦方案做好生态恢复工作。

六、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

七、环保设施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后报我局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九、项目建设的其他要求

(一)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

(二)原《关于梧州市龙圩区广平河口饰面用花岗岩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梧(龙圩)环管字〔**〕**号即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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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年5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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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电话:(略)-(略),电子邮箱:(略),通讯地址:(略),邮编:**。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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