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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2025-2027年法律服务框架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 广西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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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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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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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年法律服务框架

采购公告

1.采购条件

(略)**-**年法律服务框架,采购人为广州(略),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谈判采购。

2.项目概况和采购范围

2.1项目地点:(略)

2.2合同估算金额(采购预算金额):(略),含6%税。(本项目预计采购金额为经验预估值,具体以合同签订后实际委托为准。)

2.3项目概况:(略)**-**年法律服务框架的需求,(略)**-**年法律服务框架进行公开谈判采购。

2.4采购范围:

(一)日常法律服务

乙方指派1名律师履行甲方内部合法合规性相关流程、文件审查工作及完成甲方委托的其它日常的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并每周至少1天到甲方指定办公点驻点服务。若合同服务期限内更换指派律师,应提前1个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并及时安排律师继续服务,确保甲方业务连续、顺利开展。

(二)专项法律服务

1.就甲方历史应收、应付账款处理等情况出具相关法律意见等法律服务;

2.就甲方的项目投资/收购专项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尽职调查等法律服务;

3.(略)专项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尽职调查等法律服务;

4.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调解、诉讼及仲裁案件。

2.5计划工期(或交货期、服务期):服务期:以采购人实际委托为准。

2.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7采购类别:服务类

2.8采购相关要求:服务质量要求:充分了解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满足国家、行业、采购人及其上级单位相关的规定。

2.9标段划分:划分为1个标段,共2名成交供应商,其中第一成交供应商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及专项法律服务,第二成交供应商仅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详见附件1:标段信息表。

序号

标段名称

合同估算金额(万元)

最高限价

(万元)

成交供应商数量N

成交权重

报价方式

结算方式

备注

1

科技公司**-**年法律服务框架

**

/

2

第1成交供应商成交权重**%;

第2成交供应商成交权重**%;

供应商按下浮率(%)进行报价,报价如有小数位,保留两位小数,如:8.**%,尾数为0可忽略。

(1)日常法律服务:结算价=预算含税单价(1-成交下浮率)。

(2)专项法律服务:

①就甲方历史应收、应付账款处理等情况出具相关法律意见等法律服务:按实结算,结算价=预算含税单价(1-成交下浮率)实际发生数量;②就甲方的项目投资/收购专项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尽职调查等法律服务:按实结算,结算价=预算含税单价(1-成交下浮率)实际发生数量;③(略)专项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尽职调查等法律服务:按实结算,结算价=预算含税单价(1-成交下浮率)实际发生数量;

④委托代理调解、诉讼或仲裁案件服务: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号)的收费标准(基础费用按(略)计),并以《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号)为指导文件,单个案件最终结算价=案件对应的律师服务费(1-成交下浮率)进行结算。上述律师代理费收费标准是代理调解、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民事部分按一审律师代理费标准减半收取。执行阶段律师费均按照一审律师代理费减半收取。

第一成交供应商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及专项法律服务,第二成交供应商仅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合计

**

2.**框架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3.供应商资格要求

标段名称

序号

资格条件

科技公司**-**年法律服务框架

1

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且具备国家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年检。分所参与应答的,必须取得总所授权(由总所出具授权函,且明确最终的民事责任由总所承担)。

2

供应商没(略)(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暂停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不接受投标、市场禁入,且未解除的。

3

供应商应保证在采购过程中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变造、涂改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按标准格式提供“采购应答行为承诺函”)

4

不接受联合体。

5

供应商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略))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略))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供应商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与其他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的IP地址、采购应答文件(响应文件)的CPU序列号及硬盘序列号三者同时一致;

(2)与其他供应商上传采购应答文件(响应文件)的IP地址、采购应答文件(响应文件)的CPU序列号及硬盘序列号三者同时一致;

(3)与其他供应商的采购应答文件(响应文件)网卡MAC地址一致。

注:如采购项目最小独立评审单元(标的/标包/标段)出现上述任一情形,将否决供应商响应该采购项目及同一采购项目后续采购的全部采购应答文件(响应文件)。

一、企业诚信行为要求:

1.供应商(略)、广州供电局廉情(黑名单)预警名单范围内,未完成评标的,由评标委员在初评环节予以否决;未定标的,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议,对(略)、广州供电局廉情(黑名单)预警名单范围内的供应商作否决投标处理。

2.根(略)供货商扣分处(略)供应商行贿行为记录及处置办法》,(略)实施不接受投标或市场禁入处理的供应商,在处理期限内尚未完成评标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尚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的,作取消中标或成交资格处理。

3.(略)(略)暂停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在处理期限内尚未完成评标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尚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的,作取消中标或成交资格处理。

4.市场禁入对象范围

(1)供应商因行贿行为被实施市场禁入的,市场禁入范围包括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投资人或经营者,下同)与该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相同的其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2)供应商因行贿行为被实施市场禁入的,市场(略)(分所等);(略)(分所等)的,因行贿行为被实施市场禁入的,(略)(总所等)和其总公司(总所等)(略);

(3)供应商因行贿行为被实施市场禁入的,(略)(略)(略),但以上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该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相同的除外。

4.采购文件获取

4.1本项目在南方电网电子采购交易平台(https://(略)/)实施电子化采购,凡有意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通过南方电网电子采购交易平台完成供应商登记并按标段免费获取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因逾期下载电子采购文件导致无法正常递交响应文件的,后果自行承担。

供应商登记及系统操作咨询电话:(略)

数字证书办理咨询电话:(略)-**-**。

电话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下午**:**-**:**

4.2采购文件获取时间

获取开始时间:**年5月8日 **时**分**秒

获取截止时间:**年5月**日 **时**分**秒

重要提醒:

①未完成南方电网电子采购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和审核的单位,请先登录南方电网电子采购交易平台(网址https://(略)/)办理登记注册(具体见网站发布的《南方电网电子采购交易平台投标人注册操作指引》),提交登记注册信息时请选择“平台”为审核单位。审核通过后,凭申请的账号、密码登陆电子交易平台按前款操作获取电子采购文件。

②本项目不再发出纸质版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不接受除上述方式外的其他方式获取,没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应答。

③为进一步规范采购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项目对供应商在采购文件下载、响应文件制作及上传过程中产生的计算机硬件特征码严格审查。供应商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由评审工作组对其作否决报价处理:

(1)与其他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的IP地址、响应文件的CPU序列号及硬盘序列号三者同时一致;

(2)与其他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的IP地址、响应文件的CPU序列号及硬盘序列号三者同时一致;

(3)与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网卡MAC地址一致。

注:如采购项目最小独立评审单元(标的/标包/标段)出现上述任一情形,将否决供应商响应该采购项目及同一采购项目后续采购的全部响应文件。

5.响应文件的递交

5.1响应文件递交方式

(1)通过南方电网电子采购交易平台(https://(略)/)递交响应文件;

(2)本项目为电子化采购,供应商无需递交纸质版响应文件;

5.2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递交开始时间:**年5月8日 **时**分**秒

递交截止时间:**年5月**日 **时**分**秒

逾期递交的响应文件,南方电网电子采购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在南方电网电子采购交易平台(https://(略)/)及广州国企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https://(略))上发布。本采购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南方电网电子采购交易平台发布的文本为准。

7.联系方式

采购人:广州(略)

地 址:(略)

联 系 人:关工

电 话:(略)

采购服务机构:(略)

地 址:(略)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略)

电子邮箱:(略)

8.其他

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应书面(签字或盖章)提出,(略)供应链部举报。通讯地址:(略),邮政编码:**;监督电话:((略))(略);电子邮箱:(略)。

采购人:广州(略)

采购服务机构:(略)

**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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