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报来《关于申请办理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贵港片区)达开灌片第六批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3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 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略)临时使用位于桂平市石龙镇永兴村、新乐村、上黄村的土地2.**公顷作为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贵港片区)达开灌区项目的施工便道(界址详见勘测定界图)。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号)要求,该用地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为:总面积为2.**公顷,其中农用地2.**公顷(乔木林地2.**公顷、竹林地0.**公顷、灌木林地0.** 公顷、其他草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河流水面0.**公顷、内陆滩涂0.**公顷 )。不涉及占用核实处置永久基本农田。
二、你公司在工程建设中,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以临时用地方式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四、你公司必须按审核通过的《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并及时缴纳土地复垦资金后,方可按程序使用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要主动清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按要求报请验收。
桂平市自然资源局
**年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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