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东方国福(北京)(略)
地址:(略)-**(不老屯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曾康吕
邮编:**
联系人:(略),电话:(略)
东方国福(北京)(略):
我公司于**年**月6日**时**分收到东方国福(北京)(略)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桂平市**年支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与能力提升项目新增政府一般债项目扩建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GZC**-G1-**-GXXM)》项目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原件,(略)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并针对东方国福(北京)(略)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我公司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质疑事项进行如下回复:
一、质疑事项1、2:“中标供应(略)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针对质疑事项1、2项内容答复如下:经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略)(略)授权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厂家生产制造,(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3:贵公司质疑制造商“(略)”的“留样冰箱(不小于**L)”未进行任何产品的3C强制认证,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针对质疑事项3内容答复如下:经核查,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包括以下产品种类:“(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但不包括“商用售卖机、敞开式冷藏/冷冻展示柜、以独立形式存在的制冰机和冰淇淋机、远置式陈列柜、生鲜自提柜、物流冷柜、冷库...等”。“留样冰箱(不小于**L)”属于“敞开式冷藏/冷冻展示柜”系列,不属于“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不在3C强制认证范围内,不需要提供3C(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略)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