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上单价限价不含税
2.9报价方式:采用费率报价,0%<报价费率<**%,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若报价为整数可省略小数点后两位。在最高投标限价(费率为**%)以下的均为有效报价。供应商报价应不含税,含机上人工费、辅助工具费、利润等相关费用。
2.**结算方式:据实结算。
(1)结算价=经采购人审定属于施工部分实际发生的台班数×台班单价限价×成交费率×(1+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具体结算金额以双方确认的实际工作台班计算为准。
(2)清单外的机械租赁,按市场上进行三家询价(不含税)的平均价作为台班单价限价进行结算。
(3)设备租赁时间不超4小时的按0.5个台班计收租赁费,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按一个台班计收租赁费。
(4)须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付款方式:采购人收到供应商递交的实际结算清单等资料,经双方确认无误后,供应商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结算清单后**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2.** 服务要求:
(1)对采购人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设备租用工作,含辅助工具的租赁等。
(2)租赁公司需包含机上人工,设备的维修维护,确保提供足够的时长和效率,上机操作人员需要购买保险。
(3)服务区域为韶关市包含县区。
(4)供应商应按采购人通知要求交付租赁设备,租赁设备起租时间以供应商租赁设备实际到达采购人指定施工现场开始计算,退还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且经双方书面签字确认为准。
(5)租赁设备的交付与退还:供应商需指定负责人与采购人对设备租赁时间、设备现状及附属设施、数量等情况进行书面确认,作为设备租赁结算的凭证。
(6)供应商委派的现场操作人员应能胜任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并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服从采购人管理,遵纪守法、身心健康,无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
(7)供应商需密切配合采购人的施工生产,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再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必须满足施工需要,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及其操作人不得擅自退场。
(8)在租赁期限内,供应商对租赁设备负有免费维修的义务,应在接到报修电话2小时内抵达现场进行维修,并于2小时内完成修复或另派同等机械设备进行替换,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9)项目实施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供应商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