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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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宾阳县**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建设顺利推进,根据南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情况,我县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宾阳县宾州镇顾明村民委员会,具体以项目选址红线图确定范围为准。
二、土地征收目的
作为宾阳县**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单位:亩
被征地单位 | 农用地 | 合计 | |
水田 | 沟渠 | ||
顾明村民委员会 | **.** | 0.** | **.** |
四、征地拆迁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单位:亩、元/亩、元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区片 | 征地面积 | 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 | 土地 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合计 |
顾明村民委员会 | 第二区片 | **.** | ** | ** | ** | **.3 |
(二)青苗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
按照《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宾政规〔**〕4号)规定的有关标准另行计算。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
按照《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宾政规〔**〕4号)规定的有关标准另行计算。
五、征地安置费
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三者之一给予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公示期为**日。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征地补偿以征地机构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我县提出听证申请,并于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宾阳县宾州镇人民政府(地址:(略),联系电话:(略)-(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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