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全,男,**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略),住址: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湘汉社区龙角东,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湘汉社区龙角东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年**月9日以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立案调查。
经查明,**年**月至**年1月期间,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上述地点建设房屋一层,建筑占地面积为**.**㎡,总建筑面积**.**㎡。建成时间**年1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2.《现场勘验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1张;????????????????????
3.《调查询问笔录》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
**年**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玉茂政规罚告字〔**〕第**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量罚,以及《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玉林市**年民用房屋建筑各类工程单方造价参考指标的通知》文件的规定,住宅楼7层以内的单方造价为(略)/㎡,本机关决定对你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壹佰壹拾陆元零叁分((略)**.**)。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本机关开票处(茂林镇人民政府,地址:(略))开具缴款书后到玉林市区联社玉东信用社(账户: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会计核算中心;账号:(略)(略)),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本机关开票处换取正式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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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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