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君,男,**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略),住址: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石棠社区石牛,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玉林城区教育东路东南侧、金桂丽湾小区西南侧的石牛留置地、拆迁回建地地块-B区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略)以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房屋立案调查。
经查明,**年**月至**年1月期间,当事人蒋君在玉林城区教育东路东南侧、金桂丽湾小区西南侧的石牛留置地、拆迁回建地地块-B区房屋建设中,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现状建筑基底占地范围未超越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界线;办理有第一层至第五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字第玉东私(略)(略)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划控制建设第六层和屋面楼梯房(不含第六层楼梯间),建筑西北侧(J1-J4)建筑外挑宽度1.**米(超规划0.**米),建筑风格及色彩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总建筑面积共**.**㎡,属砖混结构。建成时间**年1月。目前屋面层楼梯间仍在建设中。?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
2.《现场勘验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1张; ???????????????????
3.《调查询问笔录》1份; ?????????????????????????????????????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
5.《国有土地使用证》﹝玉国用(**)第**号﹞复印件1份;????????????
6.玉林市玉东新区个人用地建设的规划意见(玉东历史遗留〔**﹞**号)复印件1份; ???????????????????????????????????????????????????
7.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结果复印件1份; ?????????????
8.关于蒋君户公告无异议结果证明1份; ??????????????????????????????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字第玉东私(略)(略)号)1份。
(略),我镇执法人员向你依法送达《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玉茂政规罚告字〔**﹞第**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已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关于解决玉林市市本级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经我镇人民政府公告**天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量罚,以及《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玉林市**年民用房屋建筑各类工程单方造价参考指标的通知》文件规定,住宅楼7层以内的单方造价为(略)/㎡,本机关决定对你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面积建设工程造价5%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伍佰柒拾玖元贰角柒分((略)**.**)。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本机关开票处(茂林镇人民政府,地址:(略))开具缴款书后,到玉林市区联社玉东信用社(账户: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会计核算中心;账号:(略)(略))缴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本机关开票处换取正式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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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林镇人民政府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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