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财政局关于转发《广西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执行有关依据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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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 等精神,做好新旧采购政策衔接,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清理不合理的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平稳有序推进框架协议采购实施。根据桂财采〔**〕**号文件及《广西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执行有关依据明》的规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我县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不再开展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我县小额(略)以上至(略)以下 (不包含(略))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原各采购人与定点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仍未执行完毕的,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县停用小额工程定点采购方式,关于兴安县**年----**?年度小额工程定点采购相关项目招标入围的供应商自动解除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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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框架
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号)
2.《广西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执行有关依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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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财政局
???????????????????**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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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彩【**】**号.pdf广西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执行有关依据说明.docx兴财彩【**】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