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南宁市西乡塘区一批商铺及1宗土地**年经营权整体公开转让项目 | ||
项目编号 | GXCQJY**-** | 挂牌价格 | **,**,(略)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年9月**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年9月**日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资产概况 | 本次转让标的为南宁市西乡塘区一批商铺及1宗土地**年经营权,标的基本情况详见附件《国有经营性资产明细表》。 |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南宁市西乡塘区财政局 |
注册地(住所) | 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蒋婷 | |
开办资金 | / | |
经济类型 | 机关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 | |
所属行业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略)**D | |
经营规模 |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南宁市西乡塘区财政局 |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 |
批准类型 | 常委会议纪要 |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共南宁市西乡塘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 | |
批准文号 | 四届**期 | |
批准日期 | **年8月**日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略)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成交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结算,受让方应于转让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将资产成交价款一次性付清(以到账为准)。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按《受让申请与承诺书》规定的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受让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优先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抵作转让价款。) 4.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标的交割手续。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企业无不良经营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或者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3、竞买人须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略)(注册资本金必须为实缴资本金),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报名提交材料 |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现场勘察确认书; 5.企业验资报告; 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查询结果; 7.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略))查询未被列入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结果; 8.企业无不良经营记录或者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承诺文件; 9.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 1.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现场勘察确认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交易须知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本项目成交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结算,交易服务费用由交易所在成交后向受让方一次性收取。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优先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的受让保证金作为部分成交价款,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应于转让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剩余的成交价款一次性付清(以到账为准)。 3、受让方通过转让方的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转让方在**个工作日内将成交标的交割给受让方。具体交付时间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标的交割完成后,标的的一切安全等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并由转让方开具《现场勘察确认书》(须为转让方盖有公章的原件,自行复印无效),在报名时上传《现场勘察确认书》。 5、经营范围:商业(有特别要求的详见国有经营性资产明细表)。 6、本次资产经营权公开转让的一批商铺中,有**间已对外出租,合同到期后由受让方自行向原承租方收回商铺,如产生纠纷由受让方自行解决;**间商铺无水电,需受让方自行改造加固至符合必要的安全标准后方可使用,改造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面积与实测有差异的,以公告信息为准。 7、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而发生房屋征收时(以南宁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为依据),转让协议自行终止,受让方应在转让方通知的期限内及时搬迁,逾期不搬的,属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转让合同,使用商铺已产生的装修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本次资产经营权公开转让商铺均无产权证,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由受让方自行解决。 9、本次资产经营权公开转让评估费用**,(略)由受让方承担。 **、其他约定详见转让协议范本,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略)-(略)。 | |
保证金详细情况 | 交纳金额(元) | 5,**,(略) |
交纳截止时间 | **年 9月 **日**:**:**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资产转让合同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 |
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广(略) |
账号 |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 |
开户银行 | **(略)** |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优先抵扣产权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可作为部分成交价款。 2.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9)资产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
披露附件 |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转让协议(范本) 3.国有经营性资产明细表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无合格意向方 | 项目终结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五、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 (略)、(略)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霍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 (略) | |
交易机构传真 | (略) | |||
地址 |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 | |||
六、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广(略)(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本交易所官网((略).cn)及第四产权((略))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略)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附件:附件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doc 附件:附件3:国有资产经营明细表.pdf 附件:现场勘察确认书**-**.docx 附件:附件2:转让协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