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不动产权证号:(略) | (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桂平市西山镇凤凰新区金凤凰商业中心**#-**号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桂**执恢**号之一 |
桂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8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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