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申办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号)和《桂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化解不动产登记(自建房)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浔政办通〔**〕8号)文件的规定,现予公告。在公告期结束(**年8月**日)前,如有不符合申办条件的,不予以同意申办。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日内(**年8月**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略)
联系方式:(略)-(略)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产权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1 | 林伟雄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桂平市白沙镇白沙圩 | (略)**GB** | **.** | **.** | 住宅 |
桂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7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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