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李春玲
授权代表:苏时福联系电话:(略)
我公司于(略)收到以上质疑人递交的关于钟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年安保服务采购项目(编号:HZZC**-G3-**-GXHY)项目的《质疑函》,现对质疑内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要求“付款方式:按季度付款,每季度首月**日前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正规发票后,招标人支付本季度服务费用的**%,剩余**%作为押金,周期服务完成后返还。”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1答复:已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略)发布的更正公告(三)。
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要求“纳税需求:中标方中标后要求在本地纳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2答复:已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略)发布的更正公告(三)。
质疑事项3:采购文件要求“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予计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依据:良好的纳税及社保缴纳记录,已作为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不应再就此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3答复:资格证明文件中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是指投标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该条款是资格评审的实质性要求;质疑人提出的“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予计分。”是本项目管理人员配备分评审标准,该评审项为得分项并非实质性要求,是采购人基于安保服务管理人员岗位保障,为了核实投入本项目投标人真实人员情况及证明配备的管理人员为投标人的员工必要条件之一,是供应商证明能响应招标基本需求及履约能力的体现。该评审因素设置与本项目的实际服务内容需求相适应,与供应商所提供服(略)提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念第**号)第五十五条的任意一种情形。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部分质疑事项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将对采购文件修改后发布更正公告,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再次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代理机构:(略)
(略)
附件:质疑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