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关于《贵港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项目编号:GGZC**-C3-**-GXZY)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名称: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姓名:钟毅
邮编:**
委托代理人:黄昱霖,电话:(略)
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年7月**日下午**时**(略)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贵港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质疑函原件,我公司收到后对此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我公司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及采购单位的决定,现对质疑事项进行如下回复: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质疑函》
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非招标方式中并没有类似公开招标的开标、唱标环节。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质疑函》
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目前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公开各磋商单位的详细得分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及财政部**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质疑函》
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各磋商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均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质疑人不能仅凭臆猜,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特此复函。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答复人:(略)
**年7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