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名称:(略)质疑人地址:(略):黎天燕 联系电话:(略):**(略)的关于岑溪市**年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CXZC**-C3-**-GXXP)的质疑函已于**年7月2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复查。受岑溪市民政局的委托,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质疑事项:该项目于6月**日在岑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我公司复核,我公司投标文件编制的内容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对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我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完全满足评分的各项标准,评分均应达到最高档次要求,所得评分与实际应得的**.**分相差甚远。怀疑评审专家没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标准进行评审。怀疑代理机构没有正当履行职责。评分存在不公平不公正,差别对(略)评审得分和排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质疑答复:评审小组成员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审。各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已在评审中得到真实体现,并不是由供应商主观自评判断。本代理机构于**年6月**日,将评审得分和排序(略)在留在政采云上的邮箱。本代理机构不存在不公平不公正,差别对待供应商。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本项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有关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略)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略) **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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