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GXZC**-G3-**-CGZX
\n二、合同名称:广西海洋发展研究院物业服务采购
\n三、项目编号:GXZC**-G3-**-CGZX
\n四、项目名称:广西海洋发展研究院物业服务采购
\n五、合同主体
\n采购人(甲方):广西海洋发展研究院
\n地 址:(略)(广西海洋发展研究院))
\n联系方式:(略)-(略)
\n供应商(乙方):(略)
\n地 址:(略)
\n联系方式:(略)
\n六、合同主体信息
\n1.主要标的信息:
\n主要标的名称:物业服务 数量:1批次(2年) 单价(元):(略).**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对园区开展为期两年的物业服务
\n2.合同金额(元):(略).**
\n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为广西海洋发展研究院提供为期2年的物业服务,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亩
\n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n5.主要条款:
\n第一条甲方聘请乙方为广西海洋发展研究院 物业提供管理服务。
\n第二条 服务区域基本情况如下:
\n建筑面积**.** ㎡:第一年度的物业管理主要服务区域为科研中心(建筑面积**.**m2)、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开发研究室(建筑面积**m2)、交流中心一二层、园区整体室外区域;第二年度在第一年度的服务区域基础上预计投入使用的2幢研究室(建筑面积共**m2),项目占地面积**亩 。
\n第三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n(一)项目设备设施及房屋维修、维护保养服务;
\n(二)项目会务接待、参观接待等会议、培训活动服务;
\n(三)项目安全保障、中控消防室、车辆秩序维护管理服务 ;
\n(四)项目环境卫生保洁服务;
\n(五)项目绿化绿植养护服务;
\n(六)项目办公和休息室服务;
\n(七)项目信息化管理、能源节能管理服务 ;
\n(八)项目重大会议、重要参观接待及协助配合服务 ;
\n(九)具体服务内容包含招标文件的《招标项目采购需求》、投标文件的《服务方案》和乙方的所有承诺服务内容。
\n(十)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n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质量要求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
\n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要求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n第五条 合同金额:人民币肆佰壹拾万捌仟叁佰壹拾伍圆整 (¥(略).** );第一年物业费用为人民币壹佰捌拾肆万柒仟肆佰叁拾叁元肆角(¥(略).4),第二年物业费用为人民币贰佰贰拾陆万零捌佰捌拾壹元陆角(¥(略).6)。
\n(一)服务期:
\n第一年服务期:**年6月1日至**年6月1日。
\n第二年服务期:**年6月2日至**年6月2日。
\n(二)付款方式为:
\n1、签订合同后,乙方提供合同金额的2% 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
\n2、签订合同后,甲方按半年付款,先支付后提供服务,提前预付半年费用,乙方需提供服务承诺书、同等额度预付款保函以及符合甲方财务规定的票据。
\n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n(一)审定乙方管理服务方案和工作计划,听取乙方管理情况报告,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n(二)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n(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n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n(一)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和工作计划,全面履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中标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乙方在投标文件承诺的所有内容,每月向甲方通报一次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情况;
\n(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n第八条违约责任
\n(一)乙方未能履行合同或不符合招标约定要求,甲方有权书面敦促乙方整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服务合同,且无需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合同后续费用。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个月物业管理费总和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n(二)甲方违法、违约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个月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违法、违约,不履行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投标承诺和约定服务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n(三)除合同约定外,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应重新招标产生的各项费用、甲方向乙方追偿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n第九条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第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时,一方可解除合同。
\n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n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n第十一条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凡本合同及附件未规定的事宜以及合同词语,均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n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方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n第十三条 双方确认本合同落款通讯地址作为文书送达地址,该通讯地址适用于包括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阶段法律文书的送达。通讯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提前**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因提供或者确认的通讯地址不准确、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n第十四 条签订本合同依据
\n(一)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n(二)乙方提供的采购投标文件;
\n(三)投标承诺书;
\n(四)中标通知书。
\n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柒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广西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甲方肆份,乙方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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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七、合同签订日期:(略)
\n八、合同公告日期:(略)
\n九、其他补充事宜:/
\n \n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n \n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