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贵公司报来《关于桂平市龙门工业区保障性租赁房及综合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3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略)临时使用位于桂平市蒙圩镇林村村的集体土地0.**公顷作为桂平市龙门工业区保障性租赁房及综合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用途为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地块四至界址详见勘测定界图)。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号)要求,该用地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为:总面积为0.**公顷,农用地0.**公顷(果园0.**公顷、坑塘水面0.**公顷)。
二、临时用地使用前应依法向相关部门申(略)在建设中,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出售、抵押或转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以临时用地方式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
三、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四、你公司必须按《桂平市龙门工业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综合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以及批复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并及时缴纳土地复垦资金后,方可按程序使用土地。。
五、用地使用期限届满,贵公司要主动清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桂平市自然资源局??
**年5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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