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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项目公告内容(网站部分)
项目名称 | 南宁市宾阳县公安局持有的一批涉案金毛狗蕨切片公开转让项目 | ||
项目编号 | GXCQJY**-** | 挂牌价格(元) | **,**.** |
挂牌起始日期 | **年1月**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年2月6日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资产概况 | 本次转让标的为宾阳县公安局持有的一批涉案金毛狗蕨切片(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重量约**.**吨(数据仅供参考)。 标的存放于 宾阳县森林公安局库房内 。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 标的详细信息可到广(略)(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宾阳县公安局 |
注册地(住所) | 宾阳县宾州镇清风路3号 | |
负责人 | 陈宏 | |
注册资本 | - | |
机构类别 | 政府 | |
机构类型 | 党政机关 | |
所属行业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略)**R | |
经营规模 |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财政局 |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财政局 | |
批准单位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财政局 | |
批准类型 | 复函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上缴并拍卖涉案财务金毛狗蕨切片的复函 | |
批准文号 | - | |
批准日期 | (略)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元) |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受让方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2.受让方必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产权交易服务费(产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款的5%收取)。 3.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产权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交割手续。 4.受让方自行负责对成交标的进行搬迁,搬迁时间自交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及安全自理。 5.本次交易资金通过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6.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受让保证金。 7. 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不抵扣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受让保证金自成交后自动转为搬迁押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未违反搬迁协议相关规定的,搬迁押金不计息退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经营范围涉及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等与医药相关的行业。 2.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 3.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 |
受让申请所需 提交材料 |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 4.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 标的状况确认书; 6.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交易须知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对标的无异议,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不清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以现状交割,请意向受让方现场勘察,慎重竞拍。报名时需上传标的状况确认书。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不清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最终成交价格不因标的物重量的变化而变更。 3、标的评估费(略)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于签订合同之日向转入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评估费。 4、其他约定详见附件资产转让合同及文件,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略)-(略)。 | ||
保证金详细情况 | 交纳金额(元)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年2月6日**:**:**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 ||
保证 事项 | 账户名称 | 广(略) | |
账号 | ** ** ** ** ** |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保证金 处置方式 |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
披露附件 |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 搬迁协议 3. 资产转让合同 4. 标的状况确认书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无合格意向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五、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谯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略)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谯先生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略) | |
交易机构传真 | (略) | |||
联系地址 |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