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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新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科技木板1200万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拟建项目 广西-贵港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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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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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年产科技木板**万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项目拟建地位于贵港市产业园区江南园,厂区中心地理坐标**°**′**.**″,北纬**°**′**.**″。项目产品方案及规模:年产**万张浸胶纸、**万张科技木板,配套年产**吨的脲醛树脂胶、**吨三聚氰胺树脂胶生产线,胶水自用不外售。主体工程为生产车间;辅助工程包括办公楼、宿舍楼;公用工程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系统;环保工程包括废水处理系统、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工艺粉尘收集处理系统、固废处理系统、噪声处理系统等。

项目总投资(略),环保投资约为(略),约占项目总投资的**%。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园区规划,已取得贵港市港南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证明。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进行生产,印刷、浸胶、热压工序应采取密闭操作,产生的废气集中抽吸至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各自配套的**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收集系统的设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相应标准要求;项目须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甲醛、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2.制胶生产线产生的废气集中抽吸至冷凝+喷淋+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通过**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须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甲醛、氨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4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3.项目新建9台2.5万大卡的模温机,使用天然气做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通过**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2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4.项目印刷线和浸胶线各自配套1台燃烧机,使用天然气做燃料,燃烧废气通过各自配套的**m高排气筒排放,SO2、NOx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烟气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2中干燥炉、窑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5.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VOCs 物料贮存、转移、输送、生产及废气收集系统、VOCs排放控制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甲醛、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厂区内分别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及事故应急池。

1.印刷工序的清洗废水经物理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制胶生产线冷却水循环回用,不外排;软水制备废水及锅炉排水用于厂区绿化或洒水降尘,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收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江南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排。

2.制胶生产线喷淋塔装置内部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喷淋废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3.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三级标准后,排入江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原料储罐区、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

1.废活性炭、废胶渣、沾有废胶渣的废手套或抹布、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沾有废矿物油的废手套或抹布及己内酰胺、氢氧化钠、甲酸等原辅材料的废包装袋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2.裁边固废、废水性油墨桶收集后外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相应标准要求。

(五)本项目生产胶水为配(略)年产科技木板**万张建设项目,不允许外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年第**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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