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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40万吨工程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拟建项目 广西-贵港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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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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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年产**万吨工程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项目建设地点:(略)(即甘化园)甘化经二路与甘化大道交会处西南侧。建设规模:混凝土外加剂**万t/a、特种功能砂浆**万t/a、液体速凝剂**万t/a(其中:有碱速凝剂 3万t/a,无碱速凝剂 7万t/a)。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4条混凝土外加剂生产线,4条液体速凝剂生产线,1条特种功能砂浆生产线。主体工程主要有外加剂车间、砂浆车间,辅助工程主要有研发楼、综合用房,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排水、雨污分流系统等;储运工程主要有成品罐组、原料罐组、仓库等;环保工程主要有污水处理站、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布袋除尘器、初期雨水池、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

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m2,项目投资(略),其中环保投资约(略),占项目投资的2.**%。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贵港覃塘区产业园总体规划。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混凝土外加剂生产投料粉尘及液体速凝剂生产投料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m高1#排气筒排放,混凝土外加剂生产线有机废气、液体速凝剂生产线有机废气及氟化氢与危废暂存间废气一起经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m高2#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丙烯酸、氟化氢等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排放限值要求;特种功能砂浆生产投料、搅拌及包装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m高3#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应按《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中规定的防治要求及措施进行控制,并满足该标准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厂界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无组织排放限值;氨、硫化氢厂界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厂界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均排入厂区新建污水处理站(采用“物化调节+混凝处理+臭氧催化氧化”工艺)处理,经处理后排放的综合废水中氟化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CODcr、石油类、氨氮、SS满足新材料科技园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后,由新材料科技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一级A标准后排入鲤鱼江。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对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各类液态原料包装桶、废活性炭、废矿物油、速凝剂产品滤渣、混凝土外加剂釜底凝胶、内包装袋、化验室固废(检验废液、废试剂瓶)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略)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需按照危废鉴别标准的要求进行鉴别,若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则交由砖厂制砖,若属于危险废物则交由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未鉴别前暂按危险废物对待;外包装袋、纸皮以及废布袋,交由废旧回收单位回收利用。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年第**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覃塘区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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