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陆环项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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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陆川县众鑫年产8万吨花岗岩碎石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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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众鑫砂石建材厂:
你单位报来的《陆川县众鑫年产8万吨花岗岩碎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项目代码:**-**(略)-**)性质为新建,位于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温泉镇泗里村,项目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北纬**°**′**.**″。
(一)建设内容、规模及产品:项目占地面积**.**m2,拟建设一条花岗岩碎石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区、原料堆场、成品堆场及相应的环保设施等。通过破碎、振动筛选等工序对外购的花岗岩矿石进行加工,计划年产8万吨花岗岩碎石。
(二)主要原辅材料:花岗岩矿石、水、电等。
(三)主要生产设备:给料机、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振动筛、挖掘机(勾机)、装载车、运输汽车、地磅等。
(四)工艺流程:原料→颚式破碎机→三级圆锥破碎→一级振动筛→二级振动筛→三级振动筛→成品。
项目总投资(略),其中环保投资约(略)(为总投资的**%)。
二、环评审批意见
该项目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厂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建设。同时要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好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严格按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及建筑垃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要求生产区三面围挡加顶棚,建设钢架结构厂房,场地水泥硬化,防止扬尘污染和雨水冲刷造成环境污染。
(四)废水。项目运营期主要产生洗车废水、生活污水、厂区初期雨水。洗车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生产区、产品区、原料区四周及道路两侧修建雨水收集沟,初期雨水经雨水池收集后回用于堆场洒水降尘,不外排。
(五)废气。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源主要为原料堆场及成品堆场扬尘、装卸粉尘、上料粉尘、破碎筛分粉尘、汽车运输扬尘及食堂油烟废气。
1.原料及成品堆场要求三面围挡、上设顶棚,设置雾化喷淋设施和防风网,定时喷水以保持物料表面含水率降低粉尘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表2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2.卸车位于原料堆场内,卸料过程采取水雾抑尘措施降低装卸粉尘排放,确保颗粒物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表2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3.上料过程中在产尘点处加装喷雾头,经喷雾降尘,确保颗粒物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表2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4.对于破碎筛分工序,在破碎机进料口采取洒水提高破碎料的湿润度,破碎机、筛分机开口处安装密闭防尘罩,出料口处安装柔性帘布,粉尘在密闭空间内自然沉降,避免粉尘外溢;输送带封闭运输,下料口安装溜槽,避免碎石高空抛洒,减少粉尘产生量,同时破碎机、筛分机、皮带输送等环节将粉尘负压抽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过**m高排气筒(DA**)排放,无组织排放粉尘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确保颗粒物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标准限值要求。
5.对于运输扬尘治理措施:采用洒水装置对厂区道路进行洒水,在厂区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对进出车辆轮胎进行冲洗,确保运输车辆通过时基本不产生可视扬尘。
6.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后,经高于屋顶的专用烟道排放。
(六)噪声。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给料机、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振动筛等生产设备运行噪声以及运输车辆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并设隔声罩、配置消音箱以减少噪音;加强设备的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运行正常,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类标准要求。
(七)固废。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有布袋除尘器收尘、生活垃圾、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抹布及手套。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及其**修改单要求,分类收集暂存,定期交由有相关资质单位处置。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报陆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开工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按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个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请陆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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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年5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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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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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陆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玉林市陆川生态环境局政秘股 ?????????????????????????????**年5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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